市地震局行政处罚权力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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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2-16 14:49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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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已知的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6、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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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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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转借资质证书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处罚的也应告知当事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明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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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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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已知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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