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宿州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按照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尚未设计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尚未开始施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已经完工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处罚为:
(一)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9号令)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一)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