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适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结果。
第四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地区震情、震害预测结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体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电力、供水、供气、供热、供油等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辐射、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四)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区、新建开发区和大型厂矿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其承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报告阶段向工程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工程的
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予以核定。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包含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
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书面通知同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实施监理,并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同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进行抗震性能检
查。
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和文化遗产;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小区的建设工程。
其他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鼓励并支持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因灾害等原因受损的现有建筑物,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修复措施,并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扶持农村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实施合村并居、村庄搬迁、危旧房改造工程,应当符合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在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
关部门,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11日《宿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宿州市人民政府4号令)同时废止。
- 办事指南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