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安徽省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欣、周齐、安树志、苏小妹、金紫薇、沈业龙。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基本要求、工程类别划分和界限指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741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223-2004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震安全性评价 seismic safety evaluation
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3.2
地震动峰值加速度seismic peak ground acceleration
与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最大值相应的水平加速度。
3.3
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the seismic response spectrum
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开始下降点的周期。
4.1 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级遵循GB 17741的规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2 核电厂、核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做Ⅰ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3 下列建设工程做Ⅱ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a) 符合表1给出的工程类别和界限指标的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b)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新增规模或新增加的生产能力达到并符合表1规定界限指标的。
4.4 下列区域和建设工程做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a)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b) 位于GB 18306标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参数0.15 g及以上区域的中型城市;
c) 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建设工程;
d) 新建开发区。
4.5 下列建设工程做Ⅳ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a) 位于GB 18306标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值分区界线两侧各8 km区域内的新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b) 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GB 50223-2004的规定和有关行业的工程分类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将建设工程分为六大类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类别划分、项目名称及界限指标见表1。
工程类别划分、项目名称及界限指标
工程类别 |
工程项目名称 |
界限指标 |
交通工程 |
干线铁路、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地下铁路 |
全部 |
地方铁路、支线铁路 |
长度30 km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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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公路的大型桥梁、高架桥、立交桥、隧道 |
桥长100 m及以上,单孔跨径40 m及以上,隧道长1 000 m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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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轻轨铁路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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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的大型车站、大型候车大楼 |
铁路车站瞬时旅客人数2 000人及以上,公路车站日发送量7 000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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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 |
5 000 t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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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 |
Ⅲ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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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场和候机大楼 |
飞机场4D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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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枢纽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工程 |
投资额0.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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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 |
国际通信工程、国际卫星地面站 |
全部 |
通信枢纽工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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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控电话端局 |
终局容量10万门及以上 |
|
大型邮政设施 |
投资额0.5亿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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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和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发射台的主体建筑,省级和市级广播电视监测台、节目传送台的机房建筑及天线支撑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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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 |
发射总功率200 k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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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 工程 |
水库 |
蓄水量1×108 m3及以上,城市上游蓄水量1×10 7 m3及以上或坝高超过30 m |
抽水站 |
装机功率1×104 kW及以上 |
|
城市上游一级挡水工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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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及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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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 |
单机容量300 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800 M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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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 |
总装机容量200 MW及以上 |
|
沼气、秸秆、垃圾发电厂 |
总投资额0.5亿元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50 MW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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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 |
330 kV及以上,城市内220 kV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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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产生 次生灾害 的工程 |
煤气、天然气及石油液化气生产、存储、枢纽工程 |
日供气3×105 m3及以上 |
输油、输气主线管道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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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炼油厂、化工厂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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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存储设施 |
容量5×104 m3及以上 |
表1 (续)
工程类别 |
工程项目名称 |
界限指标 |
易产生 次生灾害 的工程 |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供热、供气、供水主体枢纽工程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
全部 |
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设工程,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设工程及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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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精神病院,县级市及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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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 建筑工程 |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
全部 |
大型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科技馆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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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影剧院、会议中心、礼堂 |
1 200人座位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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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娱乐场所 |
1 200人座位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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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馆和展览馆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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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人防工程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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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以上各类党政机关,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及各类防灾指挥中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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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
单体建筑面积2×104 m2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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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等院校场址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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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学校场址 |
学生人数1 200人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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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物 |
坚硬、中硬场地高度80 m及以上,中软、软弱场地高度60 m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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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施 |
大型厂矿企业 |
全部 |
注:表中所称投资额度均指有形资产投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