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11-26 15:29 编辑:地震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地震局 阅读: 【字号:  
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2017年7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市应对地震灾害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以及我市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
1.3 分类分级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1.3.1  地震灾害事件
根据我市地震活动情况、应急准备现状和《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将地震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启动Ⅰ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启动Ⅰ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4.5~5.4级地震;启动Ⅱ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启动Ⅲ级地震应急预案响应。
1.3.2 其他地震事件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地震事件。
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强有感地震和2.9级以下的有感地震。
地震谣传事件: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外地地震事件:我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发生地震灾害,波及本市,公众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或需要我市组织实施紧急支援的地震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地震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和抗震救灾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震区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2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宿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在应对地震灾害工作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市力量,共同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1.5.3 预防为主,平灾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地震形势严峻时,根据市地震局建议,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组织指挥全市突发地震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地震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协调力量给予支持。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军分区参谋长、市地震局、市应急办、震区所在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地震局、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药监局、市安监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水利局、拂晓报社、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宿州市电信分公司、宿州市移动公司、宿州市联通公司、宿州市供电公司、宿州市邮政分公司、市红十字会。
2.2  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时报告震情灾情信息、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监测预报、次生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工作。
启动本预案Ⅲ级以上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成立市地震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现场,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监测预警与灾情评估组、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信息发布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抢修保通组、社会维稳组、涉外(港澳台)工作组9个工作组。
2.2.1 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组成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等。
主要职责:1.统一协调、调配应急资源,传达指挥部命令;2.公文办理、会议安排、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3.实时掌握、汇总各工作组进展情况;4.保障指挥部工作运转;5.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组成部门:宿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1.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救援力量,快速开展紧急救援;2.协调组织市属学校及大专院校、志愿者队伍开展救援行动;3.指挥调度市综合救援队各专业队赴相应重大受灾点救援;4.指挥调度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重特大受灾点救援;5.协调驻宿部队赴主震区开展救援;6.组织公安、武警,保护抢救国库、人民币发行库、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库重要财务、物资;7.派出相关专家现场指导救援;8.协调外部救援力量等其他救援事项;9. 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救援活动,协调外地红十字系统救援力量参与救援事项。
2.2.3 监测预警与灾情评估组
牵头部门:市地震局。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
主要职责:1.监测地震要素(发震时间、地点、震级、深度);2.组织各类专家与省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气象、水文、环境卫生、次生灾害等提出分析预测意见;3.进行震情跟踪,收集全市及周边各类专业地震台站、全市各群测群防信息站地震前兆宏观观测资料,并整理、分析、上报、存贮;4.组织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赴主震区开展现场监测;5.开展对气象、地质灾害、传染病、饮用水等其他项目的监测。
2.2.4 灾情速报与救灾安置组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组成部门: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1.震区灾情的快速搜集与上报;2.协助震区政府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体育场馆、院校设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求;3.组建过渡房建设专业队伍,组织生产安装过渡房;4.设立灾民救济、抚恤物品供应站,分配下拨救灾款物;5.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紧急救助款物。
2.2.5 信息发布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组成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拂晓报社等。
主要职责: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开通“震情传送绿色通道”;2.联系、接待新闻媒体,组织宣传报道工作;3.发布震情、灾情、抗震动态信息,刊播政府重要公告;4.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2.2.6 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组成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红十字会、市农委等。
主要职责:1.组织调动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的救治、转运、护送工作;2.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3.多渠道增加血源储备;4.药品、医疗器械供应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5.及时清运处理垃圾、死亡牲畜;6.做好灾民安置点卫生防疫工作,对灾民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7.组织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护行动。
2.2.7 基础设施抢修保通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组成部门: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宿州市电信分公司、宿州市移动公司、宿州市联通公司、宿州市供电公司、宿州市邮政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1.抢修加固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工程,抢修其他市政设施;2.抢修重点工程、学校、医院、企业、科研院所;3.抢修被毁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交通设施;4.清除路面障碍,设置醒目标志,确保抗震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紧急运送,必要时施行交通和车辆管制;5.紧急征用抢险所需的车辆、机械、船只等;6.抢修通信设施,加密震区通讯网,恢复震区通信;7. 恢复保障通邮,确保各类邮件、快件、机要件安全传递。
2.2.8 社会维稳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宿州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宿州市邮政分公司等。
主要职责:1.加强对重要防护目标的警戒;2.负责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3.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市场供应,控制物价,打击各类扰乱市场供应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2.2.9 涉外(港澳台)工作组
牵头部门:市外事办。
组成部门:市台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接待外国驻华使领馆来访人员、国际救援人员、外国新闻记者及外国专家;2.统计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公民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置;3.开展人道救助、接受境外捐赠;4.组织疏散、安置境外游客和来访人员;5.办理境外救灾物资入关手续。
2.3 地震应急专家组
市地震局聘请有经验的地震灾害方面专家,成立抗震救灾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地震应急响应机制
3.1 分级响应机制
3.1.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3.1.2 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地震灾害事件的研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1.3 县区的分级响应
县区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3.3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立即收集震情、灾情、社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4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4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4.1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4.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市抗震救灾备用指挥中心集中;
(2)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4)受灾县区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新闻发布;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救援;
(7)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防护目标的安全保卫;
(8)启用应急通讯。
4.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县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划定危险区域;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市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视情发布相关公告;
(8)市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9)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宿部队请求支援;
(10)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
(11)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5)进一步了解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6)对地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7)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8)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生活必需品;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4.1.5 震后2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4.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4.1.7 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次生灾害排除等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1.8 震后72小时以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4.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5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5.1 应急处置
5.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
(2)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3)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县区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5.1.2 震后1小时内
(1)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2)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3)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5.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6)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5.1.4 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1.5 震后24小时内
(1)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4)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5)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5.1.6 震后48小时内
(1)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2)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3)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5.1.7 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2)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3)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5.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政府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6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受灾县区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震情组织市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处置
发生有感地震,震中所在县区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情况、调查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派出现场应急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应对工作,并即时向市政府报告省地震专家会商结果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部门根据市政府决策意见,迅速组织新闻媒体公告震情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宣传有感地震知识和应对措施。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所在县区应急、公安、地震、宣传等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宣传力度公开辟谣,打击造谣、传谣违法活动,及时做好平息地震谣传的各项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次生灾害防御
市及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人防等部门对灾区可能受次生灾害影响的设施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委、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卫生部门组织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8.2 调查和总结
市抗震指挥部协助国务院或省抗震指挥部完成地震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工作总结。
8.3 过渡性安置
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
过渡性安置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
8.4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地震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地震灾害应急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9.2 资金保障
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预算,分级负担。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法依规简化资金审批及划拨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9.3 物资装备保障
市政府、县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优化储备方式。当事发地县区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安排,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灾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应对措施、应急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组织拂晓报、皖北晨刊、市各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开报道。
11  灾情报告
11.1  灾情报告的单位
地震、民政、交通、经信委、商务、卫生、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教育、粮食、旅游、气象、通讯、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评估组负责完成统一汇总、核查和上报工作。
11.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11.3  灾情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统计灾害损失、总结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本市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地震,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害评估组负责调查核实灾情,并将评估结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市政府统一向有关部门上报;其中Ⅰ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60天内,Ⅱ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30天内,Ⅲ级响应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15天内。本市辖区内发生4.0-4.4级地震,在县地震应急指挥部协助下由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负责调查核实灾情,并将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统一向有关部门上报,报告时限应在主震后10天内。
12  附则
12.1  奖励
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
12.2  善后处置
(1)因抗震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讯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经地震现场救灾指挥部登记备案,有组织地参加抗震救灾的志愿者救援人员,当地政府可以从救灾经费和物资中适当给予生活和救援消耗物品补助。
(3)对因参与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2.3  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有关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2.4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市政府指导地震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社区(村)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职能,制定地震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并报其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4)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宿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宿政办发〔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