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列度或地震参数。
第三条 市地震主管部门负责本征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送有关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扫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严格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皖价行费字[1999]142号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加速度分区界级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第十条 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其结果的审定,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程序 执行。
第十一条 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单位申请核定工作抗震设防要求时,应提供拟建工程的场址、建筑总面积、主体建筑的最大高度、使用功能、使用年限、工程勘察报告、建设工程场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时,应当免费受理,材料完备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并出具《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书》。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重大工程可行性论证,应通知地震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计由工程所在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核定书》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方可腧报建等相关手续。其中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铁路、公路、码头,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分别由相关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监理。
第十四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市、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