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 徽 省 地 震 局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件
皖震发〔2003〕24 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震局(办)、计委、建设委(局):
《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评办法》)已经省政府148号令发布并于
一、《安评办法》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所需费用应按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标准列入工程总投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安评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评审和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规定,将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其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乱收费。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经审定不合格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承担该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自负。
四、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其中已编制地震小区划或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地震小区划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或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对随意扩大或缩小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者,要按照《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安评办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五、各级地震主管部门要依法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力度。要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为和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评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制度,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部第111号令的规定,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后,再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凡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以及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处罚的力度,强化监督管理。
七、各级计划、建设和地震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确保《安评办法》在我省认真贯彻执行。
省地震局 省计委 省建设厅
二○○三年 四月 一 日
主题词:地震 安全性评价 办法 贯彻 通知
首页
机构设置
信息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
互动交流
在线办事
皖公网安备 34130202000413号

